未按照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加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工程的抗震鉴定和危险建筑鉴定的设防管理。在建筑装修过程中,加强建筑抗震鉴定和危险建筑鉴定的管理,按照《厦门市城市建筑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工程抗震鉴定和危房鉴定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超限高层房屋、超高层砖混结构、大型玻璃幕墙及现有工程新增层施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抗震设计应当依法进行地震评价房屋物的抗震设防要求和设计规范对抗震评估国家规定的建设应按照设计进行抗震评估。抗震鉴定设计应采用经鉴定认可和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房屋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评价结果,确定房屋抗震设防评价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评价。
  其他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抗震防灾规划》中规定的抗震鉴定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和危房鉴定设防。
  对含有易燃、易爆、易污染、放射性、有毒等次生灾害源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厦门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确定的要求进行选址。
  建设工程的建筑抗震性鉴定设计审查实行分类管理:
  (一)已建工程的改建、扩建(含加层)和涉及主体结构改动的装修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中、小型城市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工程、大型民用房屋、大型工业厂房、住宅区及高层房屋等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超限高层房屋、超高超层砖混房屋与框支砖混房屋、跨钱塘江大桥、大型城市生命线工程、大型次生灾害源工程、带大型隐框玻璃幕墙的房屋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抗震鉴定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审查把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或复审。负责抗震鉴定设计审查的单位(部门)及审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抗震鉴定设计质量审查责任。
  建设工程抗震鉴定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房屋工程,审查抗震鉴定设防标准、抗震鉴定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房屋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主要结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抗震构造措施等。
  (二)其他建设工程,审查抗震鉴定设防标准、结构受力体系和方案是否合理,抗震鉴定构造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等。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款规定应当进行抗震鉴定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其审查必须纳入该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由设计单位按国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文件。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意见列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对初步设计内容不能反映抗震鉴定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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